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40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5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4月11日
“浙江省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46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iliao/16158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