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783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49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月缴费基准数为2900元。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5446元,下限为2678元。上限按年度内累计月平均计算。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5年度标准执行。
三、从2015年10月1日起,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一档为2678元、二档为3375元、三档为3832元、四档为4273元、五档为4832元、六档5149元、七档15446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5年度标准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案,由两市(县)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四、基于我市即将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度(7月1日起)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每月7252元执行。
江苏省2016最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江苏省将进一步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针对部分困难群体,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从制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不需缴费 用时医保自动结算
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居民另外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基金筹集中直接划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纳入大病保险的地区可结合个人账户功能拓展,健全大病保险多 渠道筹资机制。当居民需要时,在医保结算时,自动进行大病医保结算。
考虑到部分困难人群的实际情况,省人社部门要求各地要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提高,逐步提高支付比例,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不设最高限额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经从去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施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 合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 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等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即1.5万元。
二、职工大病补充保险
市区职工看病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遇到大病咋办?
对此,我市制定了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今年7月1日起,经过医保以及大病救助的大病职工,还可以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参加职工大病救助的需要缴纳费用,目前是6元/月,全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起付标准1.5万元 最高能报70%
据悉,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 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需要提醒的是,参保患者按盛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 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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