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
惠府办〔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业经十一届1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
2015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最后一年。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以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医保支付杠杆撬动、医疗服务监管为抓手,促进医疗服务资源下沉,推动全行业管理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法治化,确保“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开好局、起好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近期医改工作要点如下:
一、 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及药事服务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配合国家、省开展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效果评估,完善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政策。县(区)政府要落实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大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卫生和计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贯彻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修编惠州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要把落实规划作为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公立医院床位数达到70%的县、区,不再新建、扩建公立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鼓励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和县域检查检验中心。(市卫生和计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市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各县要明确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责任,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督查评估。根据国家、省制订的公立医院绩效考评办法,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符合我市实际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机制。(市卫生和计生局、发展改革局、编办、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探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国家、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特别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公立医院法人自主权。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合理使用和医疗行为,为公立医院调整服务价格、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留出空间。(市卫生和计生局、发展改革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确定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编制内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医院可按规定采取考察的方式自主聘用医院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结果公开。(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七)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方案,研究制订符合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性收入,2015年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到35%左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负责)
(八)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市、县(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公立医院管理方式,逐步从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推行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探索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意见。建立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省制订的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体系、公立医院公益性标准和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我市公立医院评估评价工作。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市卫生和计生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加大医保扩面力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为扩面重点,2015年底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和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稳步提高筹资和待遇水平。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人均达到120元左右。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保持在87%以上和75%,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扩大门诊特定病种,开展将门诊日间手术和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结算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考核评价机制。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1556元,特困群众个人年度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不断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推进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完善疾病救助基金核销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市总工会、财政局参与)
(四)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全面建立医保基金预付机制,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促进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机制。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门诊统筹实施按人头付费,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推行按平均定额为主,结合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五)提升医保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集服务、管理、监督、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异地就医协作管理,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实现医保就医“一卡通”,2015年底,社会保障卡全市持卡率达到80%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局负责)
(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健康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儿童保险、养老服务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一)落实加快社会办医。鼓励公立医院以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民营医疗机构合作办医,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港澳台资本和外资来惠办医。优化发展社会办医的政策环境。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定落实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备的限制。力争到2015年底,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量占比达到25%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和计生局、外事侨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加快构建分级诊疗体系
(一)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各县要围绕近三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10个病种确定需要重点加强建设的相关临床和辅助科室,提出人才、技术、学科和管理能力提升需求,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在对口支援、人才引进、骨干培养等方面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完善对口帮扶机制,确保每一所县医院有一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尽快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力争90%的诊疗量在县域内解决。(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启动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扫尾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做好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原则上1个行政村建设1个公建民营的村卫生站。(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三)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根据国家、省制订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制订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细则。落实基层首诊,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的渠道,上级医院对经基层转诊的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全面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
五、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以县级医院为龙头,探索组建县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医联体,推进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发展。改革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管理体制,推行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负责)
(二)着重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和岗位管理。根据省制订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基层特点的基层医务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切实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和资金,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重点向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临床一线和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市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强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培养项目,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落实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鼓励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副高及以上职称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执业医师由县级公立医院统一管理,引导医学技术人才流向基层。(市卫生和计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四)加快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45元。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扩展服务内容,加强考核和效果评价。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方式试点。强化公共卫生资金管理,提高公共项目实施质量。加强对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管理。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县级全面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与人员管理、资金分配挂钩。推进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卫生和计生局、财政局、编办负责)
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工作进程,实行药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检查。推行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试点工作,建立全覆盖、差别化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全面放开由省级主管部门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的主导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基本医保药物目录配备使用品规数量和采购金额比例不超过40%的非基本药物。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市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区社区)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报省卫生计生委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企业,报由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中标资格。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落实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提高生产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积极性。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市卫生和计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市、县(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达标年”活动,推进县、区级中医院标准化建设,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实施名院名科战略,着力加强中医院内涵建设。加强高层次和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珠三角地区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网络建设,实施中医优势病种突破项目。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市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负责)
(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要求,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住院医师培训任务。加快构建以“5+3”住院医师为主体、以“3+2”助理全科医生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加大医学专业教学改革力度,以需求为导向,调整完善专业和学科设置,加强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市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三)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项目和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推动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信息资源互联互通。2015年底前,初步构建起资源共享的区域信息平台,基本实现六大业务应用。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慢性病管理、预约挂号、远程诊疗、保险理赔等业务。(市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理顺卫生计生综合监管体制,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资源整合。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推广“创建无医闹”城市经验,全面建设“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市卫生和计生局、法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八、加强保障机制建设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改革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全面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终期评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编制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市医改办、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强督导评价。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强化对地方落实医改工作任务的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依托医改监测系统,建立医改进展定期通报制度,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促落实。(市医改办、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及时总结宣传。深入研究医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提炼我市医改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凝聚共识、增强信心,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医改办、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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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