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今日起执行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将调整,新标准从9月1日开始执行。
据襄人社发【2015】51号文件,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
一类缴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上调至90元。
二类缴费标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由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上调至9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由每人每年缴纳120元上调至150元;普通居民由每人每年缴纳180元上调至21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另外,根据参保规定,婴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婴儿在出生3个月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婴儿在出生后因病发生医疗费,并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若跨年度参保的,还应补缴上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可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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