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600、7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减少100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额救助40万元,共计50万元。
报销比例:
1、普通住院: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0%、85%、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2、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10%、15%、25%。
3、大额报销比例: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500元;
报销比例:支付标准以上报销60%。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家庭病床1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家庭病床报销6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普通门诊: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各类鉴定费用;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6)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
(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报销材料
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定点药店购处方药需附处方;
住院:
转外就医:《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外地诊治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有效单据等;
异地住院: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有效单据等。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办理地址
无锡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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