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施大病保险新政 最高可补偿30万元
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烟台市将实施新的大病保险政策:居民看病花费超过1.2万元的话会得到补偿,每人最高可补偿30万元。当然,前提是这些花费必须是合规医疗费用。
“从按病种改为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提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这是新政策最重要的两个变化。”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说。
根据《实施方案》,从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原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实施方案》还规定,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与2014年相比,新规的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补偿比例增加20万元以上一档,并提高了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才能获得补偿。《实施方案》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一是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省人社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二是《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三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只有参加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才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没有参保的要去及时缴费。”烟台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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