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
《方案》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
《方案》明确,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的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下面是中国社保网小编收集的《方案》全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5年起,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地区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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