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提高至500元/人/年
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20元/人/年
财政补助提高至380元/人/年
日前,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将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20元/人/年,财政补助提高到2015年的不低于380元/人/年。缴费标准执行统一标准,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2015年我区城镇居民医保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268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0.6元/人/年,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41.4元/人/年。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112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初次参保的人员,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保局温馨提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年及时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计算,满2个月后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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