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什么时间可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1日起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或其单位未足额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中断后能否补缴?
除单位整体欠缴医疗保险费以外,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跨月后将不予补缴。
*患有特殊慢性病的人员该如何申请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
(1)申办: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确需门诊治疗的,可到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指定的专科医师填写并进行治疗诊断,科主任审核签字。
(2)初审:参保人员按该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携带《报告单》、社会保障卡、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和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医保办公室在《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录入慢性病信息。
(3)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资料统一汇集,并建立初审名册,按规定办理期报送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
(4)鉴定: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专家组负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审定工作。审定通过者,审核确认慢性病备案信息;审定未通过者,参保人需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再次按申办程序进行申报。
(5)核发:审定完成后,申报资料由提交医疗机构存档。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对审定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携带一寸照片1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核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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