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明确我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出生年月的认定标准:城镇从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出生年月信息,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部门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纳年限长短享受个人账户待遇。退休职工70岁以下月拨付60元,70岁以上(含)月拨付72元,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
根据新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出生年月的认定,当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出生日期登记不一致时,以两者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某同志1970年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载出生年月为1957年8月,而其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为1958年8月,则应按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认定该同志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8月。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不能提供户籍登记材料的,以其人事档案最先记载资料确认其出生日期。据悉,为保持政策连贯性,该认定标准比照了《关于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333号)有关规定,本项关于医保个人账户出生年月的认定标准,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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