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最多可享政府补贴15年
从市人社局获悉,《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于2014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并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据介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且只用于参保缴费,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九江被征地农民将“老有所依”
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在坚持谁用地、谁负责,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以及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等原则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将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办法》规定,保障对象为征用土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且只用于参保缴费,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办法》还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要求成立市县两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年度目标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进行全市通报,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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