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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缴费年限可转移接续

 字体时间:2013-12-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养老保险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缴费年限可转移接续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

“门槛”没了

按照实施细则,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深圳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被取消。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实施细则实施前,在深圳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延缴延退”扩大到

非深户籍

在实施细则里,“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比如湖南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而按以前的养老政策则不被允许补缴。

养老保险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缴费年限可转移接续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

“门槛”没了

按照实施细则,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深圳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被取消。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实施细则实施前,在深圳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延缴延退”扩大到

非深户籍

在实施细则里,“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比如湖南省籍劳务工到60岁时,在深圳已经参加13年的养老保险,他可以在深圳继续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等62岁的时候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而按以前的养老政策则不被允许补缴。

根据实施细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实施细则规定,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不过,对于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所以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

举个例子:陈某,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早期离开人员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广东省针对本省户籍人员采取的是个人补缴工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处理,即“买工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就本市户籍参保人的此种情形做出了类似规定。不过,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实施办法,还需进一步细化,将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视同缴费年限

月缴费指数明确

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移人员异地缴费年限应由待遇领取地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予以重核缴费指数,即以参保人缴费工资÷待遇领取地对应时段的月平均工资。但由于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广东省对于省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采取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1月),转出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计算。

深圳市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依照广东省的上述办法,深圳市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黄险峰说:“早期来深圳市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4。”另外,实施细则还规定,在深圳市在新条例实施前,对调入人员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低于0.4的,按0.4计算。为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深圳市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0.4。

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实施细则还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修改了对重复参保关系、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办法。

假如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区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选择保留一地的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负责清退其它养老保险关系,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将退还给其本人,其余的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那对于先在外地领取养老金,然后再在本市重复领取养老金的,要怎么处理?黄险峰回复说:“实施细则规定,对这种情况,将停止其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则不予清退。”

另外,对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后再到外地重复领取养老金,和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待其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深圳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基金不再支付

退休人员医保费

实施细则对《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日到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此期间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和基金支付渠道仍按原细则执行,个人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为其缴纳。而实施细则实施以后,养老保险基金将不再为退休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之日(2013年1月1日)到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待遇计发问题计发作出规定,明确了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据黄险峰预计,需要重新计发的人群约为7万人左右。

声音

实施细则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将按0.4计算,这个指数定得偏低了,有点不公平,人家也是国企或机关人员,同样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为什么待到领养老金时就要打折扣呢?”

——法学院教授翟玉娟

“我看了一下实施细则,看得一头雾水,有点绕。现在这些条文写得太晦涩了,需要比较深的中文水平,而且要读得很仔细,才能真正读懂。”

——知名网友谌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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