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蕙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现在可以解决了。近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缴的范围、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凡是2011年6月30日前形成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用。
已核定基数形成欠费的用人单位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同时,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补缴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补缴
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其中,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补缴基数参考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通知》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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