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河北省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意见》指出,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继续缴费地为河北省的,符合在企业继续就业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个人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的,直至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河北省参保,符合以上延长缴费条件的个人,也可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不再发给“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费用。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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