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地就业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累积缴费不足、缴费基数如何核定现在有了明确规定。昨日,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了国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即日起,我市在处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中这三类问题按此规定执行。
1.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该如何延长缴费?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2.人事档案与养老保险领取地不一致怎么办?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其人事档案调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参保人员符合在当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需对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时,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核查认定的申请,并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相关的申请表。然后由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社部门和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联合核定,确定养老金的发放。
3.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怎么确定缴费信息?
对于核定缴费基数问题。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按年度向转入地提供缴费信息。对于已经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按年度获取缴费基数等信息的,接收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规定对该期间的缴费作出相应处理和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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