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部门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这意味着,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将全部统一,城乡居民可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个人缴费分12个档次
今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符合三条件可按月领待遇
今后,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三个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将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今后,每个参保人员将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该标准。
此外,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迁户籍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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