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需完备的监管体系托底
6月23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决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地率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以房养老)试点,试点期为两年。
去年9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如今终于试点。目前,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单一的养老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多元的养老需求,尽管以房养老属小众金融消费,多元化养老体系构建才是重点,但试点以房养老,无疑对建设多层次养老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以房养老在欧美等国家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从相关经验来看,以房养老不管是对于个体家庭还是国家社会,都有一定的好处,如:增加老人积蓄,缓解独生子女一代的压力;将不动产变身可支配财产,促进生活消费等。但我们知道,相对于其他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属于金融消费的商业保险,说白了,也就是一种商业行为。既然如此,是否拥有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这种商业行为来说至关重要。
对于民众而言,如果没有好的监管制度,就贸然地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出去,叫谁也不会放心。正如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说的那样,“以房养老”在国内是新生事物,监管部门尚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很多的指导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况且,以房养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包含了产权、房产抵押等的多方变动,以及利率变化、房产增值带来的收益变更。可以说,监管维度如何周全,力度拿捏如何准确显得格外重要,将直接影响“以房养老”在民众间的参与度。
首先从保护投保人的权益来看,尽管对于此产品来说投保人的犹豫期从一般保险产品15天延长到30天,也明确该产品是以参保人自愿为原则,但正如《意见》中明确表示的那样,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群应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正因如此,考虑到年龄的特殊性,对保险产品的分辨能力较弱,如何更好地保障老年人不受推销欺骗,是否需要加上更加严密的安全门,应该考虑。
其次是对保险产品的激发与监管。如前文所讲,“以房养老”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目前保险公司对开展以房养老业务持谨慎态度,尚无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正式产品。新闻介绍,武汉和北京均已有保险公司投资兴建养老社区,有学者建议,一些公司可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养老社区上结合,做尝试和探索。很显然,各种养老制度的融合互补,为增加养老模式多样性探索提供可能。那么,面对依托在“以房养老”之上的创新产品,监管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如何既能保证参保人利益,又不影响保险公司积极性,是监管部门需要注意的。
没有成熟的监管经验,的确让监管存在难点。但毋容置疑,它并不能成为民众利益的潜在威胁。可以说,以房养老能否达到补齐养老多样性的预期,与监督是否到位有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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