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4企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规程
1、我市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答:我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离开青岛时,可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参保凭证》。由参保人员保管《参保凭证》第三联,待在新的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将《参保凭证》第三联交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将其在青岛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到新就业地。对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刷卡清算卡内余额,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支付手续。
2、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在我市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需办理手续: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我市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出具转出地社会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与该职工原参保地联系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我市。参保职工异地医疗账户有余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时,可一并转入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3、青岛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市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符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出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给予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需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4、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时怎样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答: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时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应携带: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市原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将《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为参保人员办理具体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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