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青岛市将为部分企业养老金待遇较低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各区市、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务必在2014年8月6日之前完成省部级以上劳模企业退休人员名单的申报工作,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和省部级劳模 (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在劳模评选表彰年份表彰的全国劳模和山东省劳模,可直接申报;外省市调入青岛的全国劳模和省级劳模以及各部委、部队表彰的省部级劳模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到退休劳模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市总工会盖章确认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企业退休人员名单》,在社保信息系统中登记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的相关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核准基本养老金,对于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并从2014年1月起补发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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