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一)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 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 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 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 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 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 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 保险对象: 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 ( 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 出人员等) , 组织投保。乡镇企业 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 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 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 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 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 20 周岁至 60 周岁。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 60 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 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 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 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 含国家让利部分) 。具体方法, 可由县或乡( 镇) 、村、企业制定。
2. 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 ( 含国家让利) , 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
3. 同一投保单位, 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 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 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 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补助的比例, 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 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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