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印发肇庆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0〕48号,以下简称肇府办〔2010〕48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社会保险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3年度我市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参保人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300%的,以12645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60%的,以2530元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1999〕4号)有关规定,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我市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参保的参保人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14元)300%的,以11742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14元)60%的,以2350元为缴费基数。
三、根据《关于中心区统一收取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通知》(肇劳社〔2003〕249号)有关规定,凡2004年l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统一标准收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月缴费标准为2012年我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63元)的4.8 % ,即156.6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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