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200元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00元。
此次调整针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月增加标准包括与物价指数上涨挂钩、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三部分。
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调整参照通知中福州市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另外,针对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80元;高级技师每人月增发80元。
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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