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面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了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文件,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
《通知》重点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作了完善。一是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是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四是设置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
据了解,该《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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