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养老保险实施细则4月施行 在职病逝可以领抚恤金3月17日,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4月1日起,海南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生效施行,它对企业和职工有何影响,能否更公平、更有保障的让广大职工群众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呢?就此,记者走访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详细了解了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兼顾保障民生与服务发展设单位缴费基数封顶上限
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时,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也叫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20%(费率)缴纳保费,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保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实际工资为基础,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叫社平工资)的300%之间确定,超出部分不计缴保费。
据了解,原政策表明,单位要为超出三倍社平工资的部分缴纳保费,这就形成了单位基数大于个人基数之和的“双基数”征缴模式。
新政策中,新《细则》作了修改,规定用人单位不为上述超出部分计缴保费。
据海南省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海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费率)均处全国较高水平,原政策加大了企业薪酬支付压力,有的企业一年多支出几百万元,因义务权益对应不紧密,职工有抵触,政策不易落实;《细则》修改后,可减轻和平衡企业的负担,降低高端人才引进使用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公平对待企事业人员流动外省视同缴费年限审档案
据了解,对于企事业流动人员原政策表示,企业从外省招聘来的老职工,退休时如果不能象事业单位人员那样提供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调动手续证明,其在外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不予认定,导致待遇少算。
而在新政策中,新《细则》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通过审核人事档案来确认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取消了关于外省流动就业人员提供调动手续证明的要求,拆除了妨碍人员合理流动的藩蓠。
海南省人社厅社保一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退休人员如有上述可追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话,可向有关社保局申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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