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电(记者 付美斌)5月30日上午,记者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外国人在海南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0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经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9月28 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
此次修改内容有十五大项,其中,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在海南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删去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额的上下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费率为20%,个人缴费基数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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