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和使用
(一)统一核定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计划。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工勤退休人员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事企差”)不再纳入省级调剂金补助范围。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省本级(以下简称市县或单位)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及基金支出计划均按统一的办法核定: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年度扩面计划、缴费基数增长水平、补缴欠费等因素分别测算核定;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根据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上年度本地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即按企业办法计算的企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分别测算核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全省统一调剂。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全省年度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确定当年市县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市县或单位收支计划内缺口从省级调剂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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