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及程序
一、参保条件
(一)非农业户籍人员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超龄人员,可按照148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是: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2、曾经与用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4、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二)农业户籍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可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一)非农业户籍人员
1、领取并填写五份《海口市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2、将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其它有关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一起送到超龄人员业务受理窗口;
3、核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海口晚报》公示超龄人员名单;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前来领取《缴费通知书》;
5、到地税社保费征稽局缴费;
6、到市农保局办理有关停保手续;
7、填写《退休申请表》;
8、领取《退休证》,采集图象。
(二)农业户籍人员
1、送交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材料;
2、核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所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3、到地税社保费征稽局缴费;
4、填写《退休申请表》;
5、领取《退休证》,采集图象。
三、办理时间
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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