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报道了《我市下月展开社保专项检查》,其中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欠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如果员工的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蓄意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受重罚。
今年1月1日,我市实施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其中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是不是说,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合法的?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相比较旧条例,新条例统一了深户职工和非深户职工的缴费基数“下线”,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同时规定缴费基数“下线”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线”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但是这并不表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这个“下线”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员工实际工资低于或者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如果员工工资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还蓄意按最低工资缴费,这是违法行为。” (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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