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区(县)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32号)。
3、《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基农(2012)63号)。
◆申办条件
需查询本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参保人。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有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
3、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本人或受托人到办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办理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
1、符合要求的,办理机构在居保系统中予以查询,提供个人权益记录。
(1)需要书面查询结果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明细表》盖章后交申请人。
(2)要求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由区(县)经办机构提供。
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查询。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其他
参保人对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区(县)经办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或缴费申报受理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受理核查申请的区(县)经办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在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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