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墓本养老金再增加2.8元,缴费年限不满l年的记为l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湘政发 〔2015〕38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7 %。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34元的,按134元调整增加。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 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沪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料,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03 〕44号)和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5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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