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为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范围
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及已在本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驻琼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清理人员编制
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在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前,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人员编制进行清理规范,列出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编制内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对人员名单加盖公章确认。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各参保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审核确认编制内人员名单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将编制外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参保登记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编制内人员名单确认后,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缴费申报说明》(附件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3)和公示材料原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其中,参保的编制内人员数量超出单位编制总数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及详细情况说明,包括超编安置(如军转安置政策等)或因核减编制导致原有在编人员超编的政策文件、人员在编证明材料(录用审批表、调动(任)审批表或行政介绍信等,提供复印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关于保费征缴
(一)征缴方式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征缴。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当地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海口农商行。
(二)缴费基数核定
今年6月开始,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业务。参保单位可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三)保费缴纳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基数核定的当月将保费存入指定的代扣代缴账户,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同时缴纳。
2016年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申报2014年10月至缴费当月保险费的,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收取利息,免收滞纳金。2017年1月1日后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免收利息。
三、其他事宜
(一)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当地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海口农商行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按照国家及我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尽快与各市县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建立直联系统,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准确代扣代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通过社保卡按时足额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具体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将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申报相关表格和资料电子版已上传至省社保局门户网站“服务大厅”栏目下的“养老保险下载”,请各参保单位自行下载。
附件: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表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缴费申报说明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下载附件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缴费申报说明
点击下载附件3: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07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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