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执行情况及实际效果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8月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67号),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据统计,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我省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1%后,企业减轻负担5.18亿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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