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09年实施以来,已经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截至 201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170万人,其中578万人已领取养老金。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参保率不够高、参保人员缴费额偏低、基层经办力量不足等问题。在2011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农村养老保新政策的落实,浙江省又颁布了最新的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目前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把城市和农村的保险政策统一为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对五至六档地区,如纳入国家或省试点,省财政按国家实际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给予补助。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考虑到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实际利益,加大财政缴费补贴力度,激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为实现相关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畅通衔接奠定基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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