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养老保险转企保: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接企保申请表》(宁居保表五),可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居民养老保险又有企保的人员: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与征地社会保障的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后,应纳入征地社会保障,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缴费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停止发放。
(五)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接
1、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当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3、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同时发放。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外市迁移:
1、参保缴费人员户口迁居外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其基础养老金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本市迁移:
1、缴费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区(县)经办机构。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养老金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其保险关系不作变更,需更改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
3、参保人员在区(县)内户口迁移的,需变更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其他不变。
九、退保及一次性结算
(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进入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工作、参加企保满15年、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征地社会保障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市、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待遇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市、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十、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江南八区实行市级统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实行区县级统筹。
(二)市、区(县)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存储、管理,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新农保基金结余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原新农保基金中统筹基金结余部分优先用于做实原新农保个人账户。
(三)各级财政应将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将筹集的资金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征收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及其他收入,月末应将收入户当期收入划入统筹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用于接收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资金。年末应将当年度收入户、支出户所产生的利息划入统筹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在每季季末做好当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对账工作,形成《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账表》(宁居保表六)。
(六)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统筹区本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市或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于社会化发放日前将应发放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划拨到市或区(县)经办机构设立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七)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划拨:
1、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经办机构应于每季首月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5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报送经本区(县)财政部门确认的上季度《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一》、《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二》(宁居保表七、八,以下统称为《财政补贴汇总表》)。
2、每季首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前),市经办机构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报送的《财政补贴汇总表》审核汇总,和江南八区《财政补贴汇总表》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1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按《财政补贴汇总表》确定的市级承担财政补贴额,将江南八区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江南八区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月底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本区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财政部门于每季首月月底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本区(县)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额[含街道(镇)应承担部分],拨付至本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4-6月,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验证手续。
(二)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预约社区(村)劳动保障站、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也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理验证手续。代验证人员除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三)逾期未办理年度验证手续的,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补办年度验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十二、其他
(一)市、区(县)经办机构每月应将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信息系统数据库与企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征地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二)参保缴费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其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标准计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基础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待遇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恢复养老待遇领取,其养老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南京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上调政策
过去人们常说养儿防老,如今我和老伴每月都能领到养老金,不仅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还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这事搁在以前,简直想都不敢想啊。
我今年90岁了,家住栖霞区栖霞街道南水新村社区。我曾经在原栖霞山玻璃厂工作过,当时由于年龄偏大,没有参加社保。我的老伴袁美华比我小4岁,同是这个玻璃厂的工人,也没有缴纳过社保。按照当初的政策,我俩到了退休年龄后,每人每月只能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00多元,连吃喝都成问题。
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为了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2011年7月,人社部门制定出台了一大利好政策——具有城镇户籍,凡是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及在“文革”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得知我和老伴均符合补缴条件,我俩高兴得合不拢嘴。2012年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还特地上门发放了测算表,给我们算了一笔经济账,自己应缴多少,政府补贴多少,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2012年6月28日,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590元,享受政府补贴1万元。我的老伴补缴费用和政府补贴以及每月领取养老金都与我的相同。
尽管2012年我俩才补缴费用,不过依据政策出台的时间,从2011年7月起,我俩就开始领取养老金了。我还清楚地记得,当时领取的养老金是一个月937.8元。
由于养老金年年上调,我和老伴又能享受高龄人员的倾斜政策,因此我俩的养老金一路上涨,今年又从1900多元涨到2012元,两个人加起来每月能领养老金4024元,真正解决了我俩的后顾之忧。可以说我们夫妻俩都是这一惠民政策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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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