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村屯(社区)、乡镇(街道)、区级经办机构和市中心四级经办模式。除涉及退费业务外,所有业务均可在各村屯(社区)、乡镇(街道)、区级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在市民大厦(中山路181号)一楼C区设有服务窗口,可为城乡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按照哈尔滨市现行政策,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2级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年缴费10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只有当年缴费的,才能享受政府补贴;也可以补缴以往所欠年度的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需要补缴往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哈尔滨市辖区(不含双城区)对1-2级重度残疾人群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群,政府为其代缴80元,个人承担自选缴费档次的剩余部分金额(即选择缴纳100元档次的,政府代缴80元;个人缴纳20元;选择缴纳200元档次的,即政府代缴80元,个人缴纳120元,以此类推),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延伸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城居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
区城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居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社区代办员应当做好城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基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公安、财政、审计、民政、残联等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居保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城镇居民应当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城保机构指定的社区代办员申请参加城居保,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城镇居民是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社区代办员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城镇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应当于当月25日前,将社区代办员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区城保机构。区城保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上报市城保机构,市城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核发社会保险卡(册)。
第十条 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代办员申报或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城居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城居保基金的利息;
(五) 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
缴费档次可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城居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城居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六条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城居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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