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后可申请变更缴费档次,但已缴费的年度不能变更。
◆有哪些优惠政策?
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500元(不含)以下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1500元(含)以上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120元。但补缴城乡居保费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持证一、二级)、持证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本市个人缴费最低档标准给予补贴。
◆缴费时间、缴费方式?
缴费时间定在每年1月1日至10月25日。缴费方式为农商银行代扣缴,不采用现金缴纳。
◆补缴城乡居保费时间及补缴规定?
年满60周岁当年办理补缴手续。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及待遇标准
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城乡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终身支付。
基础养老金:
2015年1月起,标准为13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
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复退军人享受优待养老金40元/月,80周岁以上人员还享受30元/月高龄补贴。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我市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如何处理?享受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
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所属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所办理注销手续。
2014年7月11日以后,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还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特殊人员身份如何确认?
复退军人身份和军龄视作缴费的年限由民政部门确认。重度残疾人(持证一、二级)、低保持证对象须经残联、民政部门确认。
◆跨县(市)关系可否转移?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
◆参加城乡居保后可否退保?
除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出境出国定居、户籍迁出本市不能转移的外,其他不允许退保。
◆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如何衔接?
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又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的,其老农保养老金合并到城乡居保发放。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了城乡居保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平均缴费额(472.85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满一年算一年)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到达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城乡居保规定计发待遇。
未参加城乡居保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做一次性退还处理,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未参保城乡居保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一次性退还。
◆城乡居保与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如何衔接?
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保关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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