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印发实施。现将主要情况公布如下:
一、我市目前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情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存在“不同经济,两个群体,两种比例”的状况,其中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等单位的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从业人员及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等单位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2%。
二、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原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8号)指出,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之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直接关系着广大参保单位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强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控,推进“双转移”战略实施,要逐步实现全省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
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提出,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地区要调整为15%,低于13%的地区要调整为13%,单位缴费比例在13%—15%之间的维持不变。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对不同的户籍人员、不同性质的企业类型,不得设置不同的单位缴费比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4〕70号)也提出,各地要清理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的社保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你市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粤人社函[2015]39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4%。这与目前我市养老保险的单位平均缴费比例14.2%接近。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进一步为我市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为我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就业竞争创造了公平的条件。
三、单位缴费比例具体的调整情况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从2015年1月1日起,原20%和12%两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4%。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仍维持原缴费比例20%不变。
此外,我市在2013年4月将失业保险费率从2%调整为1.5%,又在当年7月实施了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也为这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统一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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