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资料资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2.具体步骤
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3.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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