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养老保险金】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建国初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创建、调整、发展、浩劫以及近20年的不断演进甚至重构基本体系的过程。自1985年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养老保险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1993年一批经济学家在考察和研究了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利的养老基金制度以后,提出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理论纲领,其主要建议是:个人帐户的基金制、信息管理和投资管理分开。这一理论建议被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吸收,并成为制定实施今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理论依据。但纵观现今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多,也很严峻,严重影响到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影响到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本文根据多年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提出解决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问题的思路。
一、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成因
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总括起来大至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保障能力弱。一是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主要原因是起步晚,直至1985年才开始起步。二是基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国有企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扣缴,计为统筹基金专用帐户;个人缴费和非国有企业参保数为之甚少。在建国以后,虽然政务院于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等待遇作出了规定,但国家始终未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职工养老基金部分进行积累,因而这一块成了一个巨大的空洞。直到目前为止,这一缺限仍继续存在;三是基金收缴不到位。参统单位借口种种原因不按时、足额缴费,欠缴、拒缴现象严重,影响应缴基金的收缴率;四是覆盖面窄。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主要是国有企业,1997年以后将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外资、私营企业纳入统筹,但这部分参统单位基金收缴难度大,收缴率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统率则更低,许多人尚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之外;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于无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可操作方案,处于各行其事状态,一些单位搞而一些单位至今未搞。由于以上几种情况并存,因而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难,积累少。而养老金的发放则是一个纲性指标,不论收缴率怎样低,保证发放却没商量余地,因而就使积累不足的养老保险基金面对纲性发放捉襟见肘,苦苦支撑,面临收不抵支的危机,保障能力相当脆弱。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部长坦言,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共700亿,仅够支付离退休人员2个月生活费。
(二)参保单位缴费率太高,接近或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极限。特别是老国有企业,由于老职工多,养老基数大,承受的压力也大。在一些企业中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已为1∶1甚至大于1;高缴费率无疑是加重了企业负担。据统计,不同行业企业用于社会保险的费用已占到企业人工成本的11.7%-21.9%不等。(注:《云南省企业人工成本的现状调查及指导意见》载于《云南劳动科技论文选》2000年1月。)企业真可谓是不堪重负。因此单纯靠提高缴费率增加基金的办法已走入了死胡同,行不通了;
(三)基金增殖效率低。目前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特别是近年国家一再下调存款利率,至使基金增殖率下降,收益下降。进行借贷投资吧,风险又大,危及基金运行安全。且目前尚不具备制度保证和成功的经验借鉴,不敢轻举妄动。盘活国有资产充实积累,在短期内可以看到基金增长,但这种方式只是一次性投资的短期行为,对基金持续增长起不到作用。况且国有资产变现大多记的是一笔空帐,真正变现进入基金的,那也不过是一潭“死水”,“死水”怎经得住“淌”?因此,探索能使基金积累快速持续增加的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基金管理制度有待加强。虽然党和国家多次重申养老基金是离退休职工的“活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基金作他用,但现实中挪用基金之事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与此同时,离退休生活费异地开放,不可避免地出现“活人吃死人的钱,死人吃活人的钱”的漏洞,造成不必要的基金流失。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养老保险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由于在职职工与新的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双向选择,一部分职工被辞退,解除了劳动关系,一部分职工自愿买断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离开了原企业,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享受改制优惠政策提前退休,进入退休职工队伍。以上几种人员分流方式,使原来职工队伍急剧减缩,相当大的一部分职工由在册变为不在册,直接产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急剧下降的现实后果,其上缴养老保险的工资基数也就下降。从企业方面讲,企业减少了人工成本和养老负担,求之不得。但从社会保障方面看,养老保险上缴的基数呈明显的萎缩趋势,直接冲击着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这一新情况是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探索。
二、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新途径探索及可行性分析
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是最大最难的问题。此问题的解决将有效带动其他问题解决。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历与实践,汲取过去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办法中的成功经验,特提出:零岁养老保险法。现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解析如下:
(一)“零岁养老保险法”的含义
零岁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对象是新出生人口。每个新生婴儿从出生时由其家庭供养者为其投养老保险。投保金额以年为单位按0-1岁1元/月,1-2岁2元/月,2-3岁3元/月……的算术递增法缴费,直到其年满18周岁或其就业有经济收入为止。被保人就业后应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零岁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金额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之月起本息累计转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投保年限可累计计算。
“零岁养老保险法”主要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原始积累慢的问题。
(二)操作方法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1.新生婴儿出生后,其供养者即为其在银行开立“零岁养老保险”存款帐户,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视为已投保。每年年底由社会保障部门与银行进行保户及存款金额核对,确保保户及投保金额的准确无误。
2.如被保人中途死亡,其投保金额本息可由投保人(一般为其父母)继承,并入投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转并手续。并入后的基金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和使用。
3.投保人在被保人未满十八岁前死亡或因故丧失抚养能力者,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向当地养老保险部门申请,停止投保,并封存其“零岁养老保险”帐户基金。被保人有能力自己缴费后再重新启动。其本息一并并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继续投保。
4.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子女者,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投保,履行义务。
5.现在未满18岁的青少年,作为“零岁养老保险法”涉及的特殊对象,其抚养人也应按以上投保办法为其投保。实际年龄数即为投保缴费基数。按年缴费,直至年满18岁为止。投保年限从投保之日起计算。
6.“零岁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纳入现在的养老保险基金一并进行管理,并负责基金的保值增殖和安全运营。徐特殊情况外,投保人和被保人不得支取和转移保险。
7.缴费办法可以多样化。可按投保最高年限的累计总额一次性缴纳,也可按年缴纳。得息按实际投保金额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高于规定金额多缴保费,标准自行掌握。
8.“零岁养老保险法”可先在城镇居民和有条件的农村中试行,摸索经验,不断总结和完善,然后再在全国推广。
9.“零岁养老保险法”应纳入国家《社会保障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三)实施“零岁养老保险”办法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零岁养老保险”办法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1.理论依据。我国自八十年代初开始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以后,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职工部分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基金。成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筹资体制,并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为一项个人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方式确定下来,这一制度的确立,为扩大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开辟了一条道路。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人们的经济收益低,加之对社会保障重要性认识不足,自我保障意识淡薄和“靠国家养老”的依赖思想严重,因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一直是空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使人们的经济收益有所增加,对社会保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这为重新启动和实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零岁养老保险法”正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它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空间上的继启和时间上的延伸。由原来对就业人员的要求拓展为对每一户家庭生育有孩子后的要求;相对延长了投保年限,由原来的18-60岁,扩展到0-60岁;投保对象也由原来的城镇职工扩展为社会各类组成人员。从根本上解决了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
2.现代人的生存观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为启动“零岁养老保险法”奠定了思想基础。过去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下,人们生活水平很低。为了增加收益,提高生活水平,人们便把希望寄托于儿孙,希望多生儿子,增加劳动力,提高家庭劳动生产力水平。久之形成了“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传统人生观和价值观。解放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而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悄然之中变化着。在城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新生活理念已为广大家庭所接受,并成为人们追求高质量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农村,推行一户二孩制度,逐渐被广大农村人口认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都市和沿海农村,自愿终生不育和少育的育龄夫妇逐渐增多。如:上海人口出生率已出现负增长;江、浙一带农村育龄妇女只愿生育一胎,而腾出时间和精力投入生产劳动,发家致富。过去“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已为“优生优育,少生优生”的新观念所代替,人们已不再把养老问题寄托于儿孙,而是寄托于社会,寄托于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不再把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增加收益寄托于多生儿子,而是寄托于知识的积累与科技的创新。这种新的观念和生活理念成为现代人新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同时也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满足人们追求新生活的需要提出了更高要求。
3.生命质量依据。平均寿命的延长使“零岁养老保险法”成为必须和必然。这是启动和实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零岁养老保险法”的现实依据和要求。解放前,我国平均寿命为36.5岁,到解放前夕全国共有人口5.41亿人,解放后五十年来,人口数和平均寿命不断增加,婴儿死亡率不断下降。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平均寿命逐年上升,到2000年已上升到71岁。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婴儿死亡率的降低,反映出我国人民健康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但同时也意味着人口基数的剧增和养老周期的延长,随之带来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的巨大压力,就目前的养老保险现状根本无力负担。因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新渠道就成为当务之急。而启动“零岁养老保险法”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就成为形势的必须和历史的必然。
4.经济收益依据。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人民收入水平偏低。改革开放20年,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收入逐年增加。1978年时,农村人均收入为133.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343.4元。当年全国城乡居民存款年底余额为210.6亿元。到1999年农村人均收入达到2210.3元,较1978年增加6.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增加了17.04倍。当年全国城乡居民存款年底余额59621.8亿元,增加了283.1倍。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情况看,1985年消费水平437元,到1999年消费水平3143元,增长7.19倍。(注:《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人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为实施“零岁养老保险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零岁养老保险法”最高不到20元/月的缴费额,是大多数家庭都能承担的支出,不致因此增加居民生活负担,影响居民生活。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都能承受此消费。
5.效绩依据。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需2030年后,人口出生率才会出现下降趋势,而现在每年出生的人口平均为1500万人左右,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16亿。与现在人口数相比,30年内我国人口还要增加近3亿人。
从个人帐户上看,到18岁那年,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为1980元,这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但1500万人/年的个人帐户相加则不可小视。而30年3亿人的个人帐户积累则更是不可小视。每年上亿元的基金积累,将极大地缓解当前收不抵支的矛盾,同时解决基金积累不足,速度慢,保障能力脆弱的问题。
6.抑制人口增长。实施“零岁养老保险法”,每个生育孩子的家庭必须为孩子投保。也就是说,在家庭供养孩子的正常支出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纲性支出。这也就使供养孩子的养育成本提高了,而且生的越多,则要投保的人数就越多,支出就越多,成本就越高。养育成本的提高,对于每一个收入增长较衡定,无身外之财的家庭来说,这就不得不对多少或少生孩子进行考虑和选择。这一办法的实施并不与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而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从经济制约的角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降低人们多生孩子的欲望。特别是对农村传统观念较强的地方,其抑制作用更为明显。因此,“零岁养老保险法”将对抑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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