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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字体时间:2014-06-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发文单位: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6-30 执行日期:1995-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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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6-30

执行日期:1995-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法医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鉴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法、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中所涉及的人身损伤,经医疗终结后留有永久后遗功能障碍,而又没有其他行业标准的致残程度鉴定。

第三条 本标准依据伤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对伤残程度分为十级。

第四条 损伤致残程度必须与原始损伤因果关系密切,评定时应根据原始伤情,结合治疗经过、治疗结局等综合考虑。

第五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伤残程度

第六条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力减退智商低于刀,语言功能缺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3.非肢体瘫性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不能,须由他人护理。

4.具有下列六项全部:

(1)眉缺失;(2)双眼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达两耳80%或一耳90%;(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5.全身瘢痕面积达90%,并导致四肢大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关节功能丧失达50%。

6.双上肢高位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高位截瘫伴大小便失禁。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同侧上下肢高位缺失。

10.双下肢-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1.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2.一眼缺失,另一眼严重畸形伴盲目4级。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双肾切除;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

第七条 二级伤残

1.精神障碍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2.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3.颜面损害具有下列六项中之五项:

(1)眉缺失;(2)双眼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达两耳80%或一耳90%;(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4.双侧手腕部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5.双下肢高位缺失。

6.双下胶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8.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 5度)。

11.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12.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3.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小肠切除大于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5.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16.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17.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18.全胰切除。

19.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0.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Ⅲ级(平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2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

22.肺功能重度损伤。

23.全身瘢痕面积达80%,并导致4个大关节功能丧失50%。

第八条 三级伤残

1.重度智力减退(智商20-34,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不能自理)。

2.外伤性癫痫系统治疗两年后,大发作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或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

3.截瘫肌力3级。

4.偏瘫肌力3级,或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5.非肢体瘫性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困难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颜面容貌损害具有下列六项中之四项者:需他人帮忙。

(1)眉缺失;(2)双眼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双耳达80%或一耳达90%;(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8.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9.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0.利侧手肘上缺失。

11.脊髓实质性损伤,致使性功能障碍和大小便失禁者。

12.双髋或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同时有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13.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非同侧腕上、踝上截肢。

15.非同侧上下肢疤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 10度)。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18.一侧眼球缺失(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Ⅱ或视野≤ 24%(或半径≤15度)。

19.静止状态下有呼吸困难(喉原性)或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2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6.膀胱全切除。 27.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后。

28.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9.全身瘢痕面积达80%,并导致2个大关节功能丧失30%。

第九条 四级伤残

1.单肢瘫肌力2级。

2.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3.双手肌瘫肌力2级。

4.颜面损害,具有下列六项中之三项者:

(1)眉缺失达双侧80%;(2)双眼险外翻或缺失50%;(3)耳廓缺失达双耳80%或一耳90%;(4)鼻缺失50%;(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疤痕致畸形。

5.全身瘢痕面积达80%,并伴2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影响或伴本条4中之二项者。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7.一手从腕部缺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9.非利手肘上肢体缺失。

10.一侧膝下肢体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1.一侧膝上肢体缺失。

12.一侧踝以下肢体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双膝下肢体缺失或无功能。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1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17.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8.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9.一侧上颌骨缺损重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20.下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cm2。

21.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2.舌缺损2/3以上。

23.双侧完全性面瘫。

24.全胃切除。

25.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6.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7.肝切除2/3,并有常规肝功能轻度损害。

28.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30.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31.永久性膀胱造瘘。

32.真性严重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

33.双侧肾上腺缺损。

34.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5.食管损伤治疗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第十条 五级伤残

1.智力中度减退(智商35-49,虽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剧烈腰痛,或有椎管狭窄症。

9.颜面损害,有下列六项中之二项者:

(1)眉缺失达双侧80%;(2)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3)耳廓缺失达双耳80%或一耳90%;(4)鼻缺失50%;(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挛缩畸形。

10.全身瘢痕面积70-80%。

11.利手从腕部肢体缺失。

12.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利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5.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19.双眼矫正视力均≤0.1。

20.双眼视野均≤40%:(或半径≤25度)。

21。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2.一般活动时即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2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2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cm2。

25.上唇或下唇缺损1/2-2/3。

26.舌缺损1/2-2/3。

2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亦切除,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8.外伤后大便不能控制。

29.肝切除2/3。

30.胰次全切除,腺岛素依赖。

31.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

33.膀胱部分切除,容量≤100ml。

34.尿道狭窄,需长期定期行扩张术。

35.两侧睾丸、副睾缺失。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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