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养老政策新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06年7月,深圳对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原配套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出现了和形势不符的情况,为此,深圳市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非深圳市户籍员工在深圳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在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细化了深圳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规定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深圳市的人员,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或申请继续缴费;明确了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对具有深圳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规定》明确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为了实现新旧养老保险条例的顺利过渡,《规定》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并明确在五年过渡期内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低于旧条例的,仍按旧条例计发养老金,并统一使用2005年度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高于旧条例的,则逐年给予加发,其高出部分加发的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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