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由三大支柱组成 ,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 , 其中后两项被成为补充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在德国的所有保险中占据分额最大的保险 , 起源于俾斯麦时期 , 在 1889 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规定 , 现行的养老保险法是在 1911 年制定并在 1957 年和 1973 年补充修订的 , 经过 100 多年的演变和发展 ,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已经非常全面的规定了其使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等。然而 ,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陷入了困境之中 , 它已经成为德国政府财政预算的最大的份额之一 ,2000 年 , 养老保险的支出达到 2000 亿欧元 , 占公共支出的 21%,GDP 的 18%, 在 OECD 所有成员国中仅次于意大利排名第二 , 已经为国家财政沉重的负担。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 德国与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 , 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问题 , 再加上失业率的居高不下 , 德国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行模式已经开始面临危机。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 但多年形成的问题已经积重难返 , 社会养老制度的改革似乎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禁区 , 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根本性、结构性改革方面 , 德国政府表现尚缺乏与各种利益集团发生冲突的勇气 , 尽管如此 ,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也正在循序渐进的开展 , 虽然只能是不断出台和调整新的政策 , 但对于缓解德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
1992 年起养老金改革法实行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 月养老金金额 =EPXSYXAFXPV 。其中 :
EP(earning points): 收入积分 , 反映了投保人的相对收入状况 , 表示投保人每一年的工作报酬与当年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收入之比。
SY(theyearsofservicelife): 服务年限 , 表示被保险人世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AF(adjustm entfactors): 调节因子 , 其变化范围在 0125-1 之间 , 随着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的调节因子取 l,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领取养老金的调节因子小于 1 。
PV(current pension value): 养老金现值 , 是一个变动的养老金计算因数 , 它可以确保每年在工资变化时对养老金也能做出相应的调节。它反映了一名平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每投保一年所得到月养老金水平 , 并且每年都随着雇员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2004 年 3 月德国社会保险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建议将 “ 可持续因子 ” 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 , 可持续因子主要反映全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Contribution Payers) 与领取人数 (Pension Recip ients) 的比率变化趋势。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 , 不仅关注人口寿命的变化 , 还反映了包括出生率、人口流动及就业等人口发展动向 , 不仅如此 , 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抑制养老金的增长 : 当失业率降低时 , 养老金提高 : 当较难养老金的人数负担过多的领取养老人人数时 , 养老金下调。这样 , 不论是就业者或是退休者都有负担养老金成本的义务。
2 提高退休年龄
1992 年德国政府进行养老金改革时 , 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 65 岁 , 女性 60 岁。然而实际情况是退休者的平均退休年龄要远远低于法定的退休年龄。高失业率使更多人想方设法提前退休 , 以拿到可以达到工资 70% 的退休金。目前 , 德国人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是 60 岁 , 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 80 岁。因此德国政府计划从 2012 到 2029 年把退休年龄提高到 67 岁。
3 提高养老保险费率
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提高时 , 提高养老保险费是必然的措施。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 , 费率根据实际得工资水平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2006 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 19 . 5% 。为了控制劳动力附加成本 , 稳定养老金缴费率 , 从 2007 年到 2012 年 , 养老保险费率将提高至 1919% 。但是养老保险费率的增加意味着工资附加费用的上升 , 企业将被迫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险负担 , 为了降低成本 , 更多的企业会采取裁员的措施 , 这样使失业率再次上升 , 从而陷入影响养老保险金收支的恶性循环。
4 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2001 年德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 “ 里斯特改革 ” 法案 (RiesterReform), 是由前德国劳工和社会部长里斯提议倡导的。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 , 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 , 并且补助金额每年都在逐渐增加 ,2007 年 , 每个成年德国公民可以从国家得到 114 欧元的补助 , 条件是雇员将其净工资的 3%( 最少 60 欧元 , 最高 500 欧元 ) 用于缴纳签约的里斯特退休金。此外 , 国家还为每个加入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的雇员的子女支付 138 欧元。从 2008 年起 , 国家将把对无子女的德国公民的里斯特退休金的补助金额提高到每年 185 欧元。
二、对德国养老保险运行模式的思考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收现付模式 , 在东西德统一时发挥了优越性 , 德国的东部完全引入了西部的社会保障体系 , 现收现付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目前 , 德国政府坚持维持现有的这种养老金筹资模式 , 不采取资金积累制度 , 这是由于资金积累制度要求在职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承担双重责任 , 一方面为退休人员缴纳养老金 , 一方面要为自己储蓄养老金 , 这势必给在职人员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另外由于资金积累制度可能会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养老储备金的贬值 , 从而影响养老金的发放。此外资金积累制度涉及了数额庞大的养老金储备 , 人们对于其管理者有着强烈的不信任感 , 因为事实上的确存在着国家将这笔资金挪用于其他目的的危险 , 从而破坏养老保险制度。而现收现付制度的确在形式上具有比较灵活的优点 , 人们可以根据工资增长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 , 随时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额。然而德国人口结构的变化阻碍了现收现付模式的正常运行 , 德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显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 , 通过减少养老金额 , 提高退休年龄 , 大力的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等措施来缓解目前的困境。对于其他国家采用的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改革方案 , 从德国政府改革的措施中可以看出 , 这做法是不被接受的 , 德国政府在 100 多年来始终为得到所有公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而努力着 , 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 , 成为了国家的责任。德国的资本市场运行良好 , 可以考虑向部分资本积累模式转变 , 为自己将来的老年时光进行储蓄和积累 , 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责任在减少 , 而是更加强调国家、企业以及社会成员的合作及互助。此外 , 建立人口风险及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或许能够弥补现收现付制的不足。可以肯定地是 , 法定养老保险在德国仍旧是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大支柱 , 它涉及几乎德国的所有公民 , 补充养老保险的两大支柱虽然在加强 , 但始终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补充。
三、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 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 , 还处于试行阶段 ,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 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 , 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 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 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 , 为企业创造更公平 , 更有秩序地市场环境。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 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 , 人民的生活在会有保障。
2 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 , 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 , 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 , 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 , 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 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 , 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 , 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 , 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3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 , 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 , 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 , 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4 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在德国 , 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 , 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 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 , 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 , 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 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 , 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总之 , 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可以看出 ,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来说也是一个渐进而无止境的过程 , 它必须适应不断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趋势。目前德国政府正在努力建立 “ 少一些政府 , 多一些个人 ” 的养老保险制度 , 我国虽然不能全部照搬德国模式 , 但从传统的政府主导向政府参与、社会自治转化的模式也应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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