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我国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需求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那么如何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因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终止。
(二)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是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三)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因此,并非所有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不能申领失业金,但按此条规定解除的,劳动者需提供相关依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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