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㈠失业人员省内转移,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出。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
2.《就业失业登记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同时转出个人档案资料,不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失业人员身份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档案材料。
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在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剩余期限内,按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将相关资料归档。
㈡跨省转入失业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我市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转出地开具的关系转移文书;
4.本人档案及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即时受理,查询转移保险待遇资金到账情况。确定到账后,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及时支付,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㈢跨省转出失业人员由我市转出地经办机构向外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转移个人档案。
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转移待遇资金包括:失业人员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共3项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
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办理各项待遇支付手续时,应及时规范做好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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