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虽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没有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经常发生。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失业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带着这些问题,本报特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结合案例进行阐释。
单位不缴费致解除合同
无法领失业保险须担责
案例:
徐某2009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徐某支付了经济补偿。但徐某在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时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其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830元。
说法: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徐某在该公司工作5年,并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因该公司未为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徐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不缴失业保险
劳动者辞职应赔偿
案例:
李某于2011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其间公司一直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5月5日,李某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该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2014年6月10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案中,李某向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清楚载明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才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所以公司应赔偿李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解除合同不出具证明
用人单位须承担责任
案例:
2009年2月1日,强某与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其间,公司为强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强某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停缴了强某的社会保险费。强某要求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直至2014年6月1日,公司仍不予办理。因此,强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该公司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为强某办理相关手续,明显与此规定相违背。公司虽为强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没有为强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行为已导致强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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