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97年9月,曹某同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从1997年9月起,公司一直按照政府的规定为曹某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005年9月10日,公司在实行经理竞聘上岗时,曹某感到公司在选拔经理时不是很公平,不是选贤任能,而是任人唯亲。愤怒之下,曹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开公司后,曹某一直没有找到工作。2005年10月,曹某从报纸上得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2005年11月12日.曹莫到当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拒绝了曹某的要求。职工辞职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曹某是由于个人原因辞职而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求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曹某的失业是由于自己赌气造成的。曹某提交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而是属于自愿失业的范围,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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