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参保失业保险的职工中,农业户口的本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户口的本人则需要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
但是,目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职工参保手续时,不重视他们的户籍问题,填写随意,导致有的农民工无故多缴失业保险费;而一些城镇职工在就业转失业时,则无法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确定职工参保户籍关系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看:一是通过社保U盾直接登录网站;二是通过职工身份证号码登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看;三是致电劳动保障热线12333查询;四是到人力社保大厅查询。同时,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以上第二、三、四种方式查看。如发现有误,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到人力社保大厅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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