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失业保险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1、城镇户口参保人领取失业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领取失业金需提供以下材料:《珠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指导培训回执》(非本市户籍人员不需提供)(5)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或《外来务工人员失业证明》。 (6)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借记卡(限工行、农行)。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3、参保人属于农业户口,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享受的待遇如何?
答: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目前我市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为: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放,超过一年的,每增加一个月缴费增加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2%。
4、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农业户籍参保人可享受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代办的,出具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银联借记卡(暂限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5.因劳动争议逾期办理的,同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具体经办流程如下: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打印《珠海市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经办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由经办部门存档。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申请人指定存折帐户。
5、参保人是珠海城镇户口,在两家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后,如何享受失业金?失业金可以一次性拿吗?
答:失业保险的缴费可以累计。目前,我市失业定期待遇标准为:1104元/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同时,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另外, 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因此,失业金是按月发放的,不可一次性领取。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验证登记手续?
答: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待遇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抚恤金及失业人员死亡抚恤金,分别按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倍、6倍发给。
8、失业人员每月求职不少于两次,享受6个月以上失业金的失业人员要参加职业培训,但其中哪些可自愿选择参加?
答:男50岁、女45岁以上,以及万山区所属海岛居住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登记。
9、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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