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申领失业金符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材料:
1、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表/《扬州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2、养老保险手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新一代身份证
办理程序:
1、失业职工本人携所需材料于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至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职工于次月15日至16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通知单》、个人身份证到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立新路25号)换取银行存折(节假日顺延)。未按时领取存折的,凭上述材料到江苏银行(文昌中路563号)领取。
3、失业职工应在终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待遇标准核定: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参加医疗保险申报单或银行扣款记录到一楼大厅6号窗口登记报销,核报费用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放到个人失业保险金账户。
3、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失业保险金每满1年核定1个月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
享受期限:
1、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期不超过24个月。
市直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定期限仍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文件规定,缴费每满1年核定2个月、满1年半不满2年核定3个月、满2年半不满3年的核定5个月,以此类推,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核定1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未领取不提供)及所需材料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直失业保险”窗口申领;营业执照为直系亲属持有的,须另带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登记求职从事其他职业,须一次性退回不应享受的余额。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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