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失业保险登记规定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已参加失业保险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和新扩面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
2、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用工许可证;
5、录用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鉴定书;
6、已参保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和新扩面的参保单位,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历年劳资财务报表;
7、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第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参保登记管理环节对用人单位相关手续进行初审,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后,填报《参保职工基础信息汇总表》(表2—2)报送业务主办审核批准后,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准盖章发给参保单位。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参保职工基础信息汇总表》(表2—2)为参保单位录入单位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
第七条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及帐号;
9、省社会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省社会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核准后为其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被批准解散、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3、跨统筹范围转出等。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件;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同意接收的证明;
4、省社会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批件。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核对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初审通过的,通知稽核审计、基金征缴、待遇审核、资金支付等业务部门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结清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同时吊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封存其参保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个人跨统筹地区转出的需及时办理个人参保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要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检,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年检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名册;
5、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年检登记表》(表2—5),核对其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度年检等情况;
2、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情况;
6、省社会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审核通过的,登记管理环节在《社会保险年检登记表》(表2—5)加盖印章,并存档。同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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